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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注意事项
来源:监督稽查科     

浙江省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申请事项

获证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企业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情况的年度报告。企业提交年度报告时须附以下资料。

(一)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申报表(一式三份,附件1);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和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获证企业必须报告必备条件现场审查不合格项改进措施和整改落实情况;

(二)企业有否发生迁址、生产工艺或者设备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使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开发生产新资源食品等情况。如有,变更后是否能持续保持原有质量保证水平,是否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和提供安全评价报告;

(三)原材料进厂验收和食品出厂检验实施情况,特别是如何保证出厂产品逐批检验,确保出厂产品质量受控。原材料进厂把关实行自行检验的企业,要如实提供两份原材料进厂验收检验报告(含原始记录)复印件;产品出厂实行自行检验的企业,要如实提供两份完整的产品检验报告(含原始记录)复印件,如生产企业有不同申证单元产品和不同类别产品,应按照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抽样方法规定分别提供两份完整检验报告(含原始记录)复印件;产品出厂实行自行检验的企业还应提交其参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发证产品或者相关参数的比对验证的检验报告;如果检验报告中不包含出厂检验项目中带“*”号项目,企业还需提供两份由获得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带“*”号项目的检验报告;

(四)委托生产加工及其备案情况,包括:委托加工和被委托加工。应注明委托加工备案情况,并附上备案表;

(五)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及备案情况;

(六)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七)行政机关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及不合格整改情况;

(八)社会监督情况。是否有重大质量投诉及其后处理情况;

(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企业应当说明的其他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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