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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持考核部门
市质监局组织建立的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县级质监局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市级有关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市级有关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市质监局主持考核。
县级质监局组织建立的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县级有关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县级有关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县级质监局主持考核。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计量标准,由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质监局主持考核。
二、计量标准考核申请
(一)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
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的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单位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1份;
2.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1份;
3. 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1套;
4. 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2套;
5. 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1套;
6. 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7. 如采用计量检定规程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以外的技术规范,应当提供技术规范和相应的文件复印件1套。
(二)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
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的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单位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1份;
2.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1份;
3.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1份;
4.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的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1套;
5. 随机抽取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2套;
6.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套;
7.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套;
8. 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1套;
9. 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复印件1份(适用时);
10. 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复印件1份(适用时);
11. 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的其他技术资料。
三、变更
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以下情况应向主持考核单位申报,并履行相关手续:
(一)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的更换。更换后,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发生了变化,应按新建计量标准申请考核;无变化的,则应向主持考核单位提供如下资料:(1)《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2份;(2)更换后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的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1份;(3)必要时,还应提供《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记录》和《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各1份。
(二)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实验室地点变更的,应向主持考核单位提出申请,由主持考核单位现场核实;申请考核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当填写《计量标准获证单位名称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提供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原件1份及《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1份。
(三)计量标准有效期内,因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出现问题,或计量标准需要进行技术改造或其他原因需要暂时封存或撤销的,应当填写《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一式二份,连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报主持考核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封存的计量标准需要恢复时,如《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仍然处于有效期内,应当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如《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超过了有效期则应按新建计量标准申请考核。 四、联系电话:88132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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