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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许可项目名称 依法不需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锅炉房 二、设定依据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依法不需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锅炉房建筑工程,其锅炉房的建造设计方案应当报经市、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施工。 三、许可辖区范围 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市直企事业单位辖区内小型锅炉建造 四、建造设计方案许可程序和要求 施工前,应将锅炉房的建造设计方案,报经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准后,方可施工。 锅炉安装前,应将锅炉房的竣工验收报告及标明与相邻建筑物距离的图纸,报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实施机关: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责任处室:安全监察处 处室负责人:寿明耀 办公地点:绍兴市袍江工业区世纪大道 邮政编码: 312071 联系电话:8312780 监督机构:市局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 监督电话:8312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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