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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及二手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程序和要求
      

一、许可项目名称
    特种设备及二手特种设备(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长输管道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登记
二、设定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2、《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使用二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二手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向设区的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三、申请条件
    申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特种设备的使用者具有合法的身份(自然人出示身份证,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示登记证件); 
    (二) 特种设备由取得许可单位设计、制造、安装,并经监督检验安全性能
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二手特种设备经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安全技术鉴定合格,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三) 使用者有与设备使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持证的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
    (四) 有维护保养能力,或者与专业维护保养单位建立了合同关系,能够及
时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五)使用者建立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各项管理制度、应急处理措施,并能有效运转;
    (六)使用者建立了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七)使用者能够保证特种设备使用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条件见相关的使用管理等安全技术规范。
四、实施机关
    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实施(其中大型电站锅炉、铁路罐车、汽车罐车、客运索道的使用登记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实施)。
五、登记程序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包括申请、受理、审批、发证等程序:
    (一)申请 
    特种设备使用者填写特种设备登记表、登记卡(从相关网站下载,一式二份),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各一份):
    1.使用者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
    2.特种设备出厂、安装资料、监督检验证书;二手特种设备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安全技术鉴定合格报告;
    3.有关规章制度的目录; 
    4.持证作业人员名录;
    5.安全技术规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设备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交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登记书。
    (三)审批、发证
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者其他有关登记证件、牌照;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具体的使用登记程序见相应设备的使用登记办法、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六、期限    3日
七、变更、报废
    (一)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发生变化、长期停用、移装或者过户的,使用者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二)特种设备报废时,使用者应当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十、收费依据
    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处室:安全监察处                   处室负责人:寿明耀
办公地点:绍兴市袍江工业区世纪大道              
邮政编码: 312071                    联系电话:8312780
监督机构:市局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       监督电话:8312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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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机电类特种设备登记表
压力容器登记表
锅炉登记表
锅炉登记表示范文本
机电类特种设备登记表示范文本
压力容器登记表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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