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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许可项目名称 二手特种设备销售、转让登记。 二、设定依据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销售、转让二手特种设备,应当向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三、实施机关 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申请、受理和登记 (一)、申请 申请二手特种设备销售、转让登记,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二手特种设备的销售、转让者具有合法的身份(自然人出示身份证,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示登记证件); 2、二手特种设备经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安全技术鉴定合格,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二)受理和登记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同意受理,并在二手特种设备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交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登记书。 五、期限 5日。
责任处室:安全监察处 处室负责人:寿明耀 办公地点:绍兴市袍江工业区世纪大道 邮政编码: 312071 联系电话:8312780 监督机构:市局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 监督电话:8312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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